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06 | 发布者:王小杰 | 来自工程机械在线
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提出了五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中、高风险两类地区,省级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严禁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或告知承诺制。
二是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加快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实现共享。
三是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予以适当延期。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是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推进货车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跨省互认,减少重复检查。
五是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及时处置感染案例,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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